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中数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锦绣南国科技有限公司 江山市郑龙清建筑设计事务所 徐州九鼎钢结构有限公司 浙江瑞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衢州创安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佳境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恒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锦绣南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中数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屋面漏水维修费用损失216000元及利息(其中205200元自2013年7月1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另10800元自2015年6月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江山市郑龙清建筑设计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中数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屋面漏水维修费用损失216000元及利息(其中205200元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另10800元自2015年6月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浙江中数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200元,由原告浙江中数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3400元,由被告江山市郑龙清建筑设计事务所负担3400元,由被告浙江锦绣南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400元。鉴定费88700元(由浙江中数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3500元(由被告浙江锦绣南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合计92200元,由原告浙江中数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30000元,由被告江山市郑龙清建筑设计事务所负担30000元,由被告浙江锦绣南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2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