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舜支行 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999801.03元及利息14558.55元【暂计息至2019年8月16日,自2019年8月17日起,对全部尚欠借款本金按本案《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包括罚息、复息),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应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0000元; 三、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在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9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715元,减半收取118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