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邢台市志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427民初3499号

原告:邢台市志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龙泉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路文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敏,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邢台市志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台市志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邢台市志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6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8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雨刷等汽车配件价值560元至今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经营批发零售汽车配件用品,2018年3月8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汽车配件,并写下560元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致本诉。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欠被告货款560元未支付,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故原告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邢台市志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货款56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红强

人民陪审员高士发

人民陪审员韩凯丽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晶晶

裁判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1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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