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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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 河北信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天津市开元房地产开发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津市开元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原告河北信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473204.6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98元,由被告天津市开元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