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邢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寺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拖欠原告河北邢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寺支行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662.33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1月6日),并自2019年11月7日开始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959‰计算利息,利随本清。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1,066元,减半收取计53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2
发布日期 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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