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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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9)辽0804民初40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鞍山嘉罗彩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上诉人辽宁红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14684364.0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8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撤销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9)辽0804民初40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上诉人辽宁红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上诉人辽宁金山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应对鞍山嘉罗彩板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向上诉人辽宁红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以400万元为限)。被上诉人辽宁金山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鞍山嘉罗彩板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3800元,由上诉人辽宁红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864元,由原审第三人鞍山嘉罗彩板有限公司负担106936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辽宁红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由被上诉人辽宁金山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800元,由上诉人辽宁红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3900元,由被上诉人辽宁金山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9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