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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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鞍山嘉罗彩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辽宁红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14684364.0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8月9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800.00元,由原告辽宁红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864元,被告鞍山嘉罗彩板有限公司负担10693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辽宁红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