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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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艾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 二、被告***、山东艾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上述100万元借款的利息,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 三、被告山东艾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返还其余借款本金348615元; 四、被告山东艾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上述348615元借款的利息,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五、被告***对被告山东艾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5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6766元,由被告***、山东艾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1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12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