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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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烟酒百货门市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寿县炎刘镇广岩陈玉华烟酒百货门市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花花姑娘》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商品; 二、寿县炎刘镇广岩陈玉华烟酒百货门市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合理费用4000元; 三、驳回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300元,由寿县炎刘镇广岩陈玉华烟酒百货门市部负担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