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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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东丽分公司、天津市东丽区网络服务中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垫付的抢救费167047.96元,二被告各承担83523.98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垫付的抢救费5000元,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垫付的抢救费66591.98元; 四、驳回原告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8元,由被告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东丽分公司负担1708元,天津市东丽区网络服务中心负担1708元,被告***负担102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负担13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