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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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金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与杭州泰华嘉融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签订的《购房定金合同》; 二、杭州泰华嘉融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定金50000元; 二、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负担1085元,杭州泰华嘉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85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泰华嘉融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0-03-01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