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龙川金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惠州市恒明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东莞市贤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定富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龙川金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定富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贤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恒明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256407312.5元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8-12-24
发布日期 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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