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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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金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惠州市恒明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东莞市贤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定富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龙川金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定富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贤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恒明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256407312.5元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8-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