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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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温州市七号银库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温州市七号银库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311元及资金占用期间损失(从2019年8月30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在被告***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补充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温州市七号银库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计221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