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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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瑞齐塑胶有限公司 桓台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桓台山金珠宝有限公司 桓台县众信液化气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淄博瑞齐塑胶有限公司偿还***、***、桓台县众信液化气站垫付的借款本息3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淄博瑞齐塑胶有限公司支付***、***、桓台县众信液化气站利息7103.2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淄博瑞齐塑胶有限公司支付***、***、桓台县众信液化气站利息(以本金37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5.9375‰计算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张经伟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支付内容各自承担八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桓台县众信液化气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8元,由淄博瑞齐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