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阳新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南阳市凌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南阳昊龙电器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新野县海润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南阳新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9999000元及截止2019年12月10日的欠息1832393.13元,并自2019年12月1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相应的利息(年利率9.025%)、复利(年利率13.5375%)及罚息(年利率13.5375%)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南阳市凌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野县海润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76元(已减半),由被告南阳新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南阳市凌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野县海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2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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