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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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复兴树山物资有限公司 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四十九工程处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文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121民初538号 原告:邯郸市复兴树山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弓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弓某2。 被告: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四十九工程处。 负责人:韩某。 原告邯郸市复兴树山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四十九工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邯郸市复兴树山物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邯郸市复兴树山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王学斌 审判员王淑丽 审判员薛北 二零二零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宁丽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