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乌鲁木齐市成基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800000元;

二、被告***偿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962133.33元(8800000元×2%/月30天×164天);

三、被告***偿还原告***于2019年4月5日起至借款实际偿还完毕期间产生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88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四、被告乌鲁木齐市成基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合计后,被告***、被告乌鲁木齐市成基实业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请求标的10170988.8元,核定给付金额9762133.33元,占请求标的的95.98%,案件受理费82825.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329.6元,由二被告负担79496.32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39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09
发布日期 202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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