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51947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项损失合计30072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4453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负担4265元,原告***自负188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4265元与赔偿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8-29 |
发布日期 | 2019-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