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胜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胜芳支行透支本金149976.99元及利息37178.37元、违约金150633.65元,共计337789.01元。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