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6-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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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5000元、交通费4079元、残疾赔偿金4521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护理费3703元、财产损失1000元,合计61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3269.06元、护理费30155.48元、营养费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500元、财产损失7954元,合计79778.54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人民币21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款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34元,减半收取2517元,由原告***负担1072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负担1424元,由被告***负担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6-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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