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习水县官渡河煤矿 江苏大唐燃料有限公司合江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2018)川0522民初3323号民事判决; 二、习水县官渡河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苏大唐燃料有限公司合江分公司借款本金252062元及利息(截止到2017年4月17日的利息159344.40元,并从2017年4月18日起、以25206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江苏大唐燃料有限公司合江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520元,由习水县官渡河煤矿负担24000元,由江苏大唐燃料有限公司合江分公司负担105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520元,由习水县官渡河煤矿负担14000元,由江苏大唐燃料有限公司合江分公司负担205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