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19年5月5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9年5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 二、驳回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6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6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