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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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24625元(该赔偿款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直接打入本院账户内,户名: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娄底街心支行,账号:43×××68,备注三速团队);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1元,由原告***负担7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13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