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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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白河鸿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白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929民初69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陕西白河鸿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小勇。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与被告陕西白河鸿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等法律文书,原告***未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杨敏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徐湉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