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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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将(2016)川2022执39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