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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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安捷锦程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西昌广丰工贸有限公司 四川广丰钢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四川广丰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凉山州安捷锦程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500000.00元及利息2423286.40元,合计8923286.40元; 二、由被告四川广丰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凉山州安捷锦程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自2019年8月1日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以65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 三、由被告四川广丰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凉山州安捷锦程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 350000.00元; 四、由被告西昌广丰工贸有限公司对以上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广丰钢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凉山州安捷锦程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263.00元,减半收取计37131.50元,由被告四川广丰钢制品有限公司、西昌广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