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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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支公司 宝鸡高新人民医院 铜川天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凤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0750元; 二、由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1209.3元; 三、由原告***、***、***、***向被告***返还垫付款共计74652.31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清楚。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60元减半收取3130元,由原告承担1565元,被告***、***负担15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