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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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拜克自行车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 霸州市胜芳福兴精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金拜克自行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借款本金9841128.14元及至2019年6月16日的利息92235元、罚息1309743.07元、复利92193.83元等共计11335300.04元并支付原告自2019年6月17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霸州市福兴精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前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霸州市福兴精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拜克自行车有限公司追偿,不能追偿的部分,可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88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金拜克自行车有限公司、霸州市福兴精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