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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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尚志支公司 如东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如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由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尚志支公司在承保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人民币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开户名:如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如东珠江路支行,账号:32×××06-000931)。 二、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由被告***赔偿人民币34104.57元,因***已赔付20540元,故***尚需赔偿13564.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开户名:如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如东珠江路支行,账号:32×××06-000932)。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34元,鉴定费人民币2830元,由被告***负担2691元,由原告***负担6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8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代理审判员张开华 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丁凯 |
| 裁判日期 | 2018-07-31 |
| 发布日期 | 2018-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