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代为垫付的款项28055.94元,支付保险费15975.41元;

二、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6元,由原告负担76元,被告***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26
发布日期 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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