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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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兰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车损1692元、医疗费6658.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300元、误工费8000元、护理费755.3元、交通费200元,计款17905.57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鉴定费780元、评估费100元、拖车费400元、保全费120元、送达费175元,计款1575元的70%,即款1102.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给付内容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汇入原告确认的中国农业银行的账号62×××72,汇款时如有疑问,请联系原告预留的手机号1505462506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