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
恩施银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咸丰县海玉旅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与恩施银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签订的编号为008《海玉家居建材广场铺位租赁及市场管理合同》,***于本判决生效后的次日将编号为008号合同所涉商铺返还给恩施银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二、恩施银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的次日退还***编号为008号合同的履约保证金10160元、装修保证金10000元,合计20160元。

三、恩施银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退还***008号合同租费,其退还的方式为:从2016年8月1日起至租赁的商铺返还给恩施银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之日止,以年租费40639.2元为计算基数按20%的比例计算***应承担的年租费,再用40639.2元减去***应承担的租费,剩余部分由恩施银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退还给***,限本判决生效后次日履行。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32元,***负担11818元,恩施银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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