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德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魏建松、武国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债务人德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清偿的借款本金117962160.54元及利息、复利、罚息64219848.11元(计算至2019年5月28日止)及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117962160.54元为基数,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以上利率上浮标准均按照《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执行】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35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69166元,由被告***、***、魏建松、武国宏、***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