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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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海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归还给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海支行借款本金49988.4元,并自2019年10月23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方法继续计算利息、违约金至还款之日止(利息、违约金折合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5元,减半收取计54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