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州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3101民初1150号 原告: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州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乾州办事处人民中路411号。 法定代表人:陈长云,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振华,北京天平(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 原告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州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州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州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宇怀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周慧 |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