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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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柘城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其他合理损失合计47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其他合理损失合计113168.33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其他合理损失合计49005.43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5元,由***负担1804元,由***负担451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