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李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4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7月11日利息37824.80元,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李花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8
发布日期 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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