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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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 |
类型 | 保全财产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保全财产通知书 (2020)赣0828执保77号 申请人江西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住***。 负责人肖小文,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康信义,男,****年**月**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 被申请人宋红梅,女,****年*月**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 申请人江西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与被申请人康信义、宋红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康信义、宋红梅银行存款,经查询没有查找到被申请人康信义、宋红梅的银行存款可供冻结。本案现已结案。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