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京城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四川省汉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内蒙古德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川省汉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727843.1元; 二、被告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川省汉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727843.1元的利息(从判决生效之日,以未付工程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四川省汉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10元,由汉平劳务公司负担6932元,北京国泰公司负担110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