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方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借款本金199742.08元,并支付相应罚息(以本金199742.0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75‰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6) 二、被告***、***对被告沈方荣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2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772元,由被告沈方荣、***、***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