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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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支公司 吉林省同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伊通满族自治县星峰运输有限公司 河北正鸿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宫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星峰运输有限公司保险金52000元。 二、驳回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星峰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负担1100元,由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星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6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12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