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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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银川南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与被告银川南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15日签订的《房屋认购书》; 被告银川南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500000元,利息360821.92元,合计860821.92元,并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3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408元,由被告银川南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9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