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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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乐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案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29.5元;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本案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7029.5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900元,评估费7500元、财全保全费2080元,合计13480元,由原告***、***负担6740元,由被告***负担67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直接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4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