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牡丹江浩晟食品有限公司 大庆隆赫达食品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工程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牡丹江浩晟食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剩余工程款476038.01元、增加的人工费30000元、利息9166.91元(2018年1月1日-2018年6月1日期间的利息:506038.01元×152天×4.35%÷365天),本息合计515204.92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2018年6月2日以后的利息按基数506038.01元,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息给付完毕; 二、被告大庆隆赫达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85.4元,由被告牡丹江浩晟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大庆隆赫达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415.4元,由原告***负担13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