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牡丹江浩晟食品有限公司
大庆隆赫达食品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工程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牡丹江浩晟食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剩余工程款476038.01元、增加的人工费30000元、利息9166.91元(2018年1月1日-2018年6月1日期间的利息:506038.01元×152天×4.35%÷365天),本息合计515204.92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2018年6月2日以后的利息按基数506038.01元,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息给付完毕;

二、被告大庆隆赫达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85.4元,由被告牡丹江浩晟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大庆隆赫达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415.4元,由原告***负担13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26
发布日期 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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