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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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安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449.00元、死亡赔偿金43734.00元、丧葬费3426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施救费1600.00元、车辆损失400.00元;赔偿***医疗费705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万元,合计12.20万元。 二、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220240.14元[(603440.00元+174427.79元-43734.00元)×30%]、车辆损失143922.00元[(480140.00元-400.00元)×30%];赔偿***63428.94元[(医疗费141285.72元-7051.00元+护理费19453.48元+残疾赔偿金57741.60元)×30%],合计427591.08元。 三、***对上述款项无给付义务。 四、绥化市安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96.00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负担2064.00元,由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负担7232.00元;评估、鉴定费7700.00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负担510.00元,由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负担1800.00元,由***、***、***、***负担53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5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