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力得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汉中八方永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汉中八方永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力得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安装完毕款项24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汉中八方永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力得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质保金80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汉中八方永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力得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3‰,自2018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八方公司实际支付完毕剩余款项之日止);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汉中八方永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反诉原告)汉中八方永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汉中八方永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汉中八方永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10
发布日期 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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