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城固县乐川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城固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在陕FXXXXX小型轿车交强险理赔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门诊费443.78元、住院医药费6978.98元、复查费561元、施救费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30元/天×20天)、营养费1200元(20元/天×60天)、误工费6000元(50元/天×120天)、护理费6000元(100元/天×60天)、交通费150元,共计22033.76元。由原告***返还***已垫付的各项费用共计10050.56元(含门诊费443.78元、住院医药费6978.98元、护理费2400元、生活费228元)。 二、由原告***返还***已垫付的各项费用共计10050.56元(含门诊费443.78元、住院医药费6978.98元、护理费2400元、生活费228元)。 以上判决限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承担75元,由原告***承担175元。鉴定费720元,由被告***承担216元,由原告***承担5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