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城固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已赔偿死者徐某某家属各项赔偿款3200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203754.34元。 二、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的车辆损失480元。 以上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6元,减半收取计2333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8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