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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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公司 洋县玉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洋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公司赔偿原告***117183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1694.73元,被告胡均轩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条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3元,减半收取1026.5元,由被告***承担。原告预交的其余1026.5元,待判决生效后持票据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