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解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饶市欣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钦州壹号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赔偿原告***车辆停运损失25800元,被告钦州壹号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对***承担的责任承担补充的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请求被告***、***、钦州壹号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赔偿交通费500元、住宿费4642元、伙食费516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13元,减半收取3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和钦州壹号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22元,由原告负担134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须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4-1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